根據國務院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“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,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;難產的,增加產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個嬰兒,增加產假15天”。
根據《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,“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,在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八十天。產假期間享受在崗職工同等待遇”。若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,勞動者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
按照《重慶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》第二十四條“投訴人應當提供反映勞動關系(包括事實勞動關系)存在、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等與投訴事項相關的證據材料”的規定,可攜相關證據材料向人力社保部門進行投訴,人力社保部門將依法受理。